“雇主通过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聘请月嫂,该家政服务企业平台与雇主、月嫂共同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那么该家政服务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依法应对月嫂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陈棪称,若因平台在对月嫂的资质审查和选派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月嫂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给雇主造成损失,则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应向雇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陈棪说,目前,在家政服务行业领域,根据家政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差异,家政服务被分为“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形式。

“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由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施专业管理与培训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若家政服务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雇主之外第三人受到损害,则由家政服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陈棪表示。

“而在‘中介型’模式中,家政服务企业作为中介方,与雇主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家政服务企业需对选派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资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和监督,若因家政服务人员过错给雇主造成损失,家政服务企业同样也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