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一年来,电子商务法为我国互联网消费保驾护航,在平台治理、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等多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不过,一年来,互联网消费领域仍出现了许多典型的消费纠纷。这些纠纷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同样也值得我们深思。为此,《》梳理出了2019年度20起互联网消费领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推出本次网络投票活动,评选出2019网络消费十大典型案例。
投票活动截至于2020年1月15日,我们期待广大网友的参与。
一、吴某与唯品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亮点:认定平台对滥用权力的用户停止服务发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唯品会超级VIP会员吴某,因84.54%的高退货率,被唯品会依据用户协议冻结账户,吴某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虽享有退货权,但若退货行为长期超过消费者普遍的退货率,则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对消费者滥用权利作出消极评价,肯定了电商平台自治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作用,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和指导。同时,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合理行使权利,发挥平台自治对营造良好网络秩序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李某与拼多多其他合同纠纷案
亮点:平台“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拼多多与商家在平台协议中约定“假一罚十规则”,拼多多委托案外人购买商家商品后,鉴定该商品为假冒商品,据此认定原告销售假货,并依据平台协议冻结了原告的账户资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交易规则有效。
典型意义:法院认定“假一罚十规则”有效,有利于引导各地法院改善对于平台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态度,鼓励平台进行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但同时,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也需对平台自治进行审慎必要的监管。
三、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亮点: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订立网络暗刷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暗刷服务来增加某款游戏的访问量,以提高其游戏用户的排名。因被告未支付服务费,原告起诉。
四、广州美明宇月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亮点:网络空间领域内消费者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
五、何某与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亮点: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吴某于花椒平台直播攀爬表演时失手坠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境和风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六、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亮点: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基本案情: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并非威科先行数据库“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而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典型意义:自然人创作完成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被公众自由使用,软件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其享有的相关权益应得到保护。本案体现了著作权法体系的稳定性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七、王某、江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亮点:电子电商法实施后恶意投诉第一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均为淘宝商家,被告假扮商标权人,向淘宝知识保护平台投诉原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假货,致使原告受到平台处罚。
典型意义:法院从主客观两方面确立了“恶意投诉”的判断标准,并将恶意投诉行为定性为商业诋毁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参考多方面的因素酌定侵权人损害赔偿范围,平衡各方利益,对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八、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亮点:国内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有一款名为“生意参谋”的零售电商数据产品。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软件搭建平台以分享、共用账户的方式获取淘宝公司通过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并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形成的大数据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作为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法院通过考量企业付出的劳动深度与技术投入,评判大数据产品是否构成财产性权益,进而明确了美景公司“搭便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今后类似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九、张某与腾讯公司、斗鱼公司合同纠纷案
亮点: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关系的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被告张某在为腾讯直播平台独家提供主播服务期间,未经腾讯同意,在主播平台“斗鱼网”直播。因而,被腾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构成违约。
典型意义:采用何种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对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保护、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都至关重要。在“互联网+”时代下,判断平台和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判断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有,则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无,则以“从属性”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对平台与接入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的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判断,而非僵硬地套用相关规定,才是可行之法。
十、深圳码农从拼多多买到假iPhone,维权192天终获胜
十一、李佳琦直播带货,把“阳澄状元”大闸蟹说成“阳澄湖的大闸蟹”,遭到网友打假
亮点:网友迅速打假,网络公司及时道歉。
典型意义:随着网红经济和体验式经济的兴起,消费者通过电商主播选择购买产品已经成为消费主流趋势。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网红主播的出现打破了消费者和商品之间的消息和知识壁垒,主播们不仅知道大量的同类型商品,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逐渐取得了大家的信任成为许多人的“消费指南”,即便是成为“消费指南”,也不意味着可以不顾事实随便为某个产品或品牌背书。
十二、视觉中国版权问题
十三、小黄车“暴雷”,千万用户押金难退
亮点:共享单车20亿押金难退网络消费押金归属问题
基本案情:2019年初,共享单车公司ofo曝出20亿押金难退问题,至今排队退款用户已多达1000万。同时,还曝出其拖欠大量供应商欠款问题,已经有20多起诉讼被列为“逾期执行人”。
典型意义:共享经济的爆炸性发展,存在多处法律滞后问题的存在。用户押金问题,供应商还款问题都在考验着行业经营者以及司法裁判者、立法者的智慧。
十四、淘集集“暴雷”,商家集体维权讨要被扣货款
亮点: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商难体现,网购平台监督应该加紧。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4日,淘集集向商家发布公告将2019年7月10日后的提现申请全部驳回,至今已经三个月的货款无法到账,并且提现时间“遥遥无期”。淘集集表示已经无力偿还。对于拖欠商家货款一事,淘集集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债权重组协议》:对于签约者,上述大型公司收购完成1个月后,将给付商家欠款的20%。至于剩余的80%,需要新成立的目标公司估值达到了20亿美元或者完成上市目的之后,再通过甲方的股权套现方式进行偿还。
典型意义:新兴网购平台的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以及经营者利益,立法者与执法者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时间。
十五、多地现未成年人给虎牙直播播主打赏,平台拒退还
亮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是否具备民事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近几年来,网络直播的兴起,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现象频频爆出。大额度的打赏,也并不少见。家长与平台之前也发生过大规模的诉讼。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问题如何确认,是否涉及退还问题。如果涉及退还,应该由谁来偿还?偿还比例是多少?这些问题立法还是空白,需要法律规制。
十六、出行平台大数据“杀熟”
亮点:熟客就应该卖个高价?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大数据杀熟”起因于一名网友的亲身经历,他表示其长期在某网站预订酒店房间,可实际使用朋友账号查询就会发现同一房间更便宜。事件在网上发酵之后,许多人都纷纷晒出类似经历--一些知名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打车、在线票务、酒店预订等服务,均存在大数据杀熟问题。据相关媒体对2008名受访者进行的相关调查显示,51.3%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63.4%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普遍。
典型意义:这种销售方式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正当权益,也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诚信的原则。目前,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业资本,利用得当可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大数据杀熟为例,大数据的加工与使用需要相关机构、法律法规、技术伦理等多方面的约束与监管。
十七、顺风车安全问题
亮点:企业在反思社会在规制顺风车是否更安全了。
典型意义:恶性案件的发生,不法分子固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滴滴作为平台方存在重大过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平台方必须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到首位。滴滴出行不能因为忙于追逐市场利润,疏于对入驻司机的资质审核及服务质量的监管,更不能放弃平台方对于消费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作为全民性、高频次的消费产品给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遭遇了安全质疑,舆论表示对于新生事物仍需包容审慎,期待网约车安全、服务升级,为消费者出行提供更多选择。
十八、各种App陆续被曝出贩卖个人信息
亮点:个人隐私保护还有多少工作要做?
基本案情:2018年6月圆通被曝10亿条快递个人信息被挂到外网上公开售卖;8月底华住酒店被曝出集团数据泄露,事件涉及1.3亿个人信息与5亿开房数据……2019年11月底,中消协发布《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报告显示,在测评的10类100款App中,91款App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近半数App的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
典型意义:过度收集行为已经侵犯了用户的隐私,信息泄露更是给用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责任主体违法成本过低,要真正保护好“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强化监管,给互联网企业收集用户信息的等行为戴上“紧箍咒”。
十九、移动支付安全漏洞
亮点:移动支付大力普及的同时安全问题应该时时重视。
基本案情:2019年8月初,豆瓣网友“独钓寒江雪”将自己“睡一觉醒来钱全被转走”的经历放在网上,揭露新型高科技盗刷骗局,引起热议。此后,部分苹果手机用户遇到了AppleID被盗号、资金遭盗用的情况。投诉者反映,其AppleID突然被他人盗用,原本账户绑定的支付平台被多次扣款,资金遭到了盗用,最高损失达到了上万元。据悉,此次被盗刷的用户大多设置了免密支付,并且没有设定免密支付的频次和额度。
典型意义:盗刷事件折射出移动支付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漏洞。中消协表示,苹果公司应正视安全责任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对于提出损失要求赔偿的消费者,经营者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足够主证据反驳,均应一视同仁进行足额赔偿。移动支付安全存在的严重隐患,仍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各大支付平台也必须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支付安全。
二十、网络订机票收取高额退票费
亮点:机票退票收取高额退票费涉及霸王条款.
基本案情:2019年,央视和多家媒体曝光了携程、途牛、马蜂窝和同程等多个旅游平台,存在机票高额退改签的问题。尽管国内航空公司有明确的机票退改签规定,但很多互联网机票销售平台,却并未照此收取退改签费用。根据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江苏省消费者飞机票退改签情况调查报告》,30.7%的消费者遇到过提前很多天改签,但仍被收取高额改签费用的情况;23.5%的消费者有过退票费用比机票价格高的经历。其中最高的一例退票费,竟然是机票价格的3倍;特价机票基本不退不换,或者只退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
典型意义:退改签费用是一种类似违约金性质的补偿费用。乘客临时退改签机票,可能会对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旅游平台提供机票退改签服务的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合情合理,但其金额应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利用垄断的强势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出台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平等权利的侵夺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