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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都有注意到小区电梯及过道张贴的网约家政服务广告,近期笔者就遇到一起咨询,网约家政服务人员希望仲裁确认其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而主张补缴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那么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本文借助最高法典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大漂亮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某家政公司为大漂亮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大漂亮经培训合格后须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大漂亮须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某家政公司为大漂亮配备工装及保洁用具,并购买意外险,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大漂亮每周须工作6天,工作期间某家政公司通过本公司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信息匹配度向大漂亮派发保洁类订单,工作日无订单任务时大漂亮须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其他工作;某家政公司按月向大漂亮结付报酬,报酬计算标准为底薪1600元/月,保洁服务费15元/小时,全勤奖200元/月。
2020年1月10日,大漂亮在工作中受伤,要求某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类治疗费用,某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大漂亮于2020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大漂亮与某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大漂亮与某家政公司之间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定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本案中,大漂亮与某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在劳动管理方面,某家政公司要求大漂亮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通过平台向大漂亮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大漂亮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某家政公司掌握大漂亮从事家政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统一为大漂亮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大漂亮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大漂亮以某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某家政公司将大漂亮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大漂亮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综上,某家政公司对大漂亮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以合作为名订立书面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律师分析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指出,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并非只根据双方签订的文书外观确认劳动关系,而是据实认定劳动关系。在此,笔者提示广大员工制家政公司,在用工前务必同家政服务人员沟通好双方的合作模式,若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务必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广大家政服务人员除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在工作之初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返还一份留存备用,若家政公司不缴纳社保,第一时间发送催缴社保通知书并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