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值得肯定的一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提出的各项裁判规则,都体现了立足于“家庭”这个基本点解决问题的思路,充分考虑了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样一个特殊身份和特殊环境。无论是在解决财产的流转、分配,还是在解决孩子的抚养,以及离婚经济补偿等矛盾的背后,都将组建家庭的初衷这种感情因素作为重要考量。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组建家庭之初,大家都是抱着长期、共同、稳定生活的美好期待的,做出的涉及家庭财产、角色分工的一些决策,也是基于这种期待。那在夫妻感情破裂,对各项事务进行清点和分割时,将这种期待的实现程度纳入到考量因素,符合人们的传统认知。
同样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在处理夫妻之间给予房产问题时,考虑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和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第十二条、十三条等在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时,考虑了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整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都是在“家”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也让司法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