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保姆在遛狗过程中被他人宠物狗惊吓致死的事件经过法院审理,终于迎来宣判。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雇主和宠物狗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件发生在某小区内。汪阿姨作为赵女士家的保姆,负责日常家务和照顾宠物。某日,按照赵女士的指示,汪阿姨牵着家中的柴犬在小区内散步。此时,余先生也带着他的中华田园犬外出,但未给狗佩戴嘴套,也未检查牵引带是否安全。突然,中华田园犬挣脱牵引带,冲向汪阿姨和柴犬,两犬随即发生互吠。虽然余先生随后将中华田园犬拉开并带走,但汪阿姨因受到惊吓摔倒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汪阿姨因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的循环和呼吸功能障碍,于七日后离世。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确为其自身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所致。同时,鉴定机构指出,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等外因可能加重心脏负担,诱发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在此事件中,外因对汪阿姨死亡的参与度为15%。

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认为,母亲是在执行赵女士的指示时遭遇不幸,因此赵女士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魏女士也指出余先生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导致狗只挣脱牵引带并惊吓到汪阿姨,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法院认为,赵女士作为雇主,虽未直接参与遛狗过程,但因其指示汪阿姨在小区内遛狗,间接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而余先生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狗只失控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赵女士及余先生各自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外因在汪阿姨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等因素,判决赵女士赔偿魏女士9万余元,余先生赔偿24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此案的宣判不仅为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法院强调,无论是雇主还是宠物狗主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宠物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时保持冷静并采取合理措施。

本文所报道事件及判决结果均基于法院公开信息及相关证据,旨在传递社会法治进步和公众安全意识提升的重要信息。对于涉及的个人和单位,本文未进行任何主观评价或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