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戴先生从家政服务公司请了位保姆照顾老人起居,却被亲属发现保姆存在虐待老人行为。戴先生亲属在制止保姆时与对方发生冲突。事后经过警方送医鉴定,发现保姆竟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

8月5日,北京丰台法院召开“月说新案”发布会,细数那些容易遇到的家政服务纠纷。

家政公司介绍来了“精神不正常”保姆虐待老人打伤家属

据了解,戴先生经某家政公司介绍与胡某签订《中介式合同》,约定戴先生聘用胡某照顾老人,薪资待遇为月工资3800元,试用期1个月满后合同自动生效。戴先生支付某家政公司信息服务费800元,胡某支付某家政公司第一个月工资总额20%作为信息服务费。戴先生应在胡某每完成一个月工作后第二天支付胡某工资3800元。如胡某不慎毁坏客户物品,应自行协商赔偿,胡某看护工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在看护视线内造成看护对象的伤亡,一切后果由胡某负责。2016年3月,戴先生的亲属戴女士发现胡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虐待老人行为并予以制止,其与胡某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后民警将胡某带回派出所经询问发现胡某出现精神状况不正常症状,遂将胡某送往医院进行确诊治疗,后胡某被送往回龙观医院。同日,戴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戴女士认为某家政公司没有相关执业许可,且没有对胡某情况进行正常上岗资格审查,对戴女士所受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要求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179.85元并返还已收取的800元服务费。

北京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戴女士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虽某家政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应如实提供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对介绍的人员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该审核义务不仅包括是否存在传染性疾病,还应对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心理素质、有无治安处罚或犯罪记录等进行基本审核。该案中,胡某显然没有身体的传染性疾病,但结合该案证据来看,某家政公司未对胡某尽到足够审核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戴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并最终判决某家政公司赔偿戴女士各项费用合计2386元,另因与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系戴先生,故戴女士主张某家政服务中心向其退还服务费不予支持,判决一并驳回了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近三年数据发现此类案件具有3个特点

据法官透露,通过对该院近三年审理涉家政类纠纷案件的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三个集中”的特点:一是案由相对集中,多以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二是纠纷原因较为集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中索要工资或侵权纠纷中受伤索赔等问题;三是家政模式较为集中,主要分为员工式和中介式两种模式。

法官说,家政服务纠纷中一般涉及雇主、家政公司与家政人员三方主体,家政服务具体采用的是哪种类型的家政用工模式,这是决定三方法律诉求的基础。根据选择的不同,三方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差别。此外,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法院发现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各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及家政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欠缺等也成为家政服务行业存在的重要法律风险点。

发布会最后,丰台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强调,“家政服务面对着万千家庭,下至刚出生婴儿,上至银发老人,家政公司、从业者和雇主之间纠纷频发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丰台法院通过调研总结、与公众分享典型案例,向家政从业人员、家政公司与雇主提出一些法律指引和提示,引导当事人将矛盾争议化解在源头,不断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法院将依托‘京法巡回讲堂’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动,助力家政服务行业提质扩容,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