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有序组织洗衣行业单位复工,现就有关复工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申请原则

全市的洗衣行业单位(以下简称洗衣店)仅限有固定场所且含干洗工序的单位,不包括含有“投币式”洗衣机的单位。按照不影响全市群众的生产生活,逐步有序复工的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所有洗衣店复工实行备案审核批准制,未经备案不得复工。

二、复工时间

符合防疫条件的洗衣店网上备案后即可复工。

三、复工防疫条件

(一)疫情防控落实到人。

洗衣店复工前需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加强设备、场所的消毒保洁,严格规范消毒流程,每日对办公区、接待区、洗衣间等场所、设备进行消毒。保持经营场所清洁、通风。不得使用中央空调。

(二)严格落实工作人员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工作业人员体温晨检、午检、晚检制度,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手套上岗并按口罩有效时限及时更换,严格落实个人卫生、洗手等规范要求,避免与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发热、咳嗽、打喷嚏等)人员密切接触,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员工立即停止上班并及时就诊。营业期间,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付款方式。前台收衣服工作人员每接待一名顾客后,须进行洗手消毒;并定时对柜台就行消毒。鼓励有条件的洗衣店实行收、发衣服使用不同柜台制。

(三)严格落实入店人员防护措施。

洗衣店须向每一位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在封闭式社区、村居内除外),并要求佩戴口罩、询问(是否是湖北、温州、台州返回人员)、按规定报告等制度;如发现疑似患者后应按照要求立即隔离,并第一时间报告。

四、复工流程

1.洗衣店业主网上(邮箱)提交复工备案申请表,提交后即可复工。

2.生态环境分局受理后一天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经营。

3.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审核不通过的,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复工。

五、落实主体责任

1.经营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人为经营单位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2.确保员工对健康状况进行如实申报,建立员工健康状况登记卡(一人一卡)。

3.严格遵守经营单位复工和返义员工防疫管控要求。

4.严格履行复工备案手续,无弄虚作假行为。

六、咨询电话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电话号码:

请下载并填写《洗衣行业复工备案申请表》,并提交邮箱:90404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