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份工作都有自己的职责,除了认真外更多的是一份信任。现在快节奏的生活状况,让很多儿女没有办法停下工作照顾生病的老人,此时护工就成为人们的选择。护工不仅受过专业的培训,其懂得如何照顾老人,同时也可以让老人的儿女更好的调控好时间。然而并非每个护工都安分守己,敬业爱岗。

2018年11月份,50多岁的女子陈某因脑溢血到辽宁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了得到更好的照顾,家属为她雇佣了铁西区某家政服务中心的女护工在病房进行护理。在12月28日晚上,病人陈某正在熟睡时,却被一阵奇怪的声音惊醒。陈某睡眼惺忪地朝着临床看了一眼,结果她的血压立刻飙升,并且全身开始抽搐起来。她看到是自家雇的女护工正在和一名陌生男子赤身裸体地进行着不正当的性行为。陈某当时尖叫起来,护工与男子的行为停止了,但男子却没有感到理亏,反而恼羞成怒起来,对陈某恶语相加后,二人随即离开。

大病未愈的陈某经过一番刺激后,病情瞬间恶化,幸亏护士及时赶来,其病情才得以控制,该男子同意赔偿,却抵赖不履约。

事发后,病人陈某的家属立刻赶来医院,对护工进行追问,护工承认了全部事实,原来这名男子竟然是隔壁病房病人的家属。虽然当时陈某家属报了警,但在对方请求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男子写了一份书面的事实经过和承诺,约定赔偿30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

该男子开始答应的挺好,可他却并没有立刻履约付钱,而是一拖再拖,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那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陈某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该男子擅自进入陈某的病房,并与其护工发生性行为,使陈某受到惊吓,出现头晕、气促等不良反应,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双方就赔偿范围进行约定,并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但是,该男子未进行积极赔偿,系违约行为。综上,该男子应该积极按照协议对陈某进行赔偿并且支付一定利息。

除了该男子应该负责任外,护工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护工是指在医院里,受雇用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方,协助护士对病号进行日程护理和帮助的工作人员。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照顾好病人是护工的职责所在,而当病人休息的时候,提供安静的休息环境让其好好休息是义务要求。然而,在本案中该护工与男子在陈某的病房发生性关系并且面对男子对于陈某的刺激未进行有效的阻止并且与其一起离开病房,未顾及陈某的病情,亦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并且给病人带来伤害。

所以,在本案中,我们要明确家政公司与护工之间的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与护工时雇佣关系,那么此时家政公司应该要为陈某受到的损失予以一定范围的赔偿;如果家政公司与护工之间没有实质性从属关系,此时该护工应该为自己行为所给陈某带来的损失承担因过错造成一定比例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