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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好友“YFJ”反映:本人名叫汪秀英,1986年在屯溪染织厂工作,1996年因企业不景气,企业倒闭而离开单位。现在在屯溪一家私企工作,企业缴纳五险。现在想咨询屯溪区人社部门,能否把自己以前1986年在屯溪染织厂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与现在的私企合并起来计算。
屯溪区人社局答复:经了解,汪某英,女,1967.7月出生,1986年-2000年在屯溪染织厂从事临时工工作,未经过正式招工。其本人从2009.7月起在某私企参保缴费至今。该同志意欲往前追补缴养老保险以增加缴费年限。现已与汪秀英同志本人电话联系并明确答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但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259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