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户人家做保姆,负责照顾孩子。2月8日,我和雇主一家外出,下车时想着去拉摔倒的孩子,不小心摔断了腿。”3月14日,赵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2256110反映,她受伤住院后,雇主只给了她13000元,之后便不再管她。她认为,雇主需要赔偿她医药、营养、康复、误工等费用。
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赵女士: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只给了1.3万元
赵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1月,她通过阜阳某家政公司来到阜城市民张先生家中做保姆,照料张先生的孩子,并同家政公司、张先生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截止到2021年年底。
2021年年底,服务合同到期。张先生觉得赵女士工作做得不错,让她继续在家中做保姆,并约定服务期限一年,每月6000元,但没有通过家政公司,也没有与她签订相关协议。
今年2月8日,赵女士跟随张先生一家外出,在下车过程中,张先生的孩子摔倒,赵女士忙着下车去拉孩子,不慎踩空,右腿摔伤骨折。
“听到我说腿疼站不起来,雇主把我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骨折,需要住院手术并需休养半年不能工作。”赵女士说,当天,张先生给了她13000元后便离开了,此后再没到医院来看望,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经协商,雇主愿赔偿8万元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雇主张先生。张先生表示,赵女士是在下车途中自己不慎摔倒的,不是他和家人导致,责任不在他。并且,赵女士受伤后,他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救治。
“得知她骨折,我心里也过意不去,当时就给了她13000元作为补偿。”张先生说,赵女士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不该由他赔偿。
对此,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龙表示,赵女士到张先生家从事保姆工作,张先生按月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民事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赵女士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赵女士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受伤,主要原因是张先生未对赵女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所致。故保姆出了意外,雇主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若雇主通过家政公司选择保姆,则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是劳务关系,保姆工作时属履行职务行为,如出意外则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
颍州晚报记者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