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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8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