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目前拓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由家庭成员共济使用。

·家庭成员

可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必备条件

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须进行备案。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备案成功后,可共济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维护”操作步骤

注:添加和删除共济对象可以同时操作统一提交。

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1

窗口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人办理:需携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可提供委托书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

办理时间

可前往各区县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具体以各区县经办机构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